国际湿地公约

祎芮君

国际湿地公约国际湿地公约于1971年在伊朗小城拉姆萨尔签订,故该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公约的全名是《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签订保护湿地的想法起于1962年,那时在欧洲有许多湿地被开垦,许多水禽丧失了栖息地。1960年霍夫曼(LucHoffmann)先生启动了一个项目叫MAR,当时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现更名为国际保护联盟,简称IUCN)、国际水鸟与湿地研究局(简称IWRB,即现在的湿地国际)、国际保护鸟类理事会(简称ICBP,即现在的国际鸟类组织,BirdLifeInternational)也参与项目活动。他们于1962年11月12―16日在法国开会,研究了保护湿地的问题。

经过8年的多次会议协商,在荷兰政府的支持下由马修斯教授(G.V.T.Matthews)主持起草了湿地公约的文本。当时文本的核心内容是保护水禽。最后伊朗体育与渔业部长艾斯坎德尔(EskanderFirouz)于1971年2月2日在里海边的旅游城市拉姆萨尔(Ramsar)召开了国际会议,次日18个国家在公约文本上签了字。但因为签字国迟迟没有完成本国批准手续,公约直到1975年12月才生效。

澳大利亚于1974年1月递交了批准书,是第一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1975年12月在希腊递交批准书(第7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后湿地公约开始生效。

现在湿地公约共有123个缔约方,1044块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目录,面积为78,549,246hm2。1988年1月第1任公约秘书长纳维德(DanNavid)上任。1989年公约有了自己的会标。7月在瑞士蒙特勒市(Montreux)召开了第4届缔约方大会。大会再次修改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决定建立蒙特勒档案(MontreuxRecord),设立湿地保护基金(后来更名为湿地公约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小额赠款基金)。1995年8月至今由阿根廷人戴尔玛・布拉斯科(DelmarBlasco)接任秘书长职务。1999年5月在哥斯达黎加召开了第7届缔约方大会。大会正式确认国际鸟类组织、世界保护联盟、湿地国际和世界自然基金会为公约的伙伴组织。

协议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的目的,水禽系指生态学上依赖于湿地的鸟类。

第二条

1.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域内的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册,下称“名册”。每一湿地的界线应精确记述并标记在地图上,并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域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特别是当其具有水禽栖息地意义时。

2.选入名册的湿地应根据其在生态学上、植物学上、湖沼学上和水文学上的国际意义,首先应选入在所有季节对水禽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

3.选入名册的湿地不妨碍湿地所在地缔约国的专属主权权利。

4.各缔约国按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处湿地列入名册。

5.任何缔约国应有权将其境内的湿地增列入名册,扩大已列名册的湿地的界线或由于紧急的国家利益将已列入名册的湿地撤销或缩小其范围,并应尽早将任何上述变更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有关组织或政府。

6.各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册的湿地时或行使变更名册中与其领土内湿地有关的记录时,应考虑其对水禽迁移种群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

1.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地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

2.如其境内的及列入名册的任何湿地的生态特征由于技术发展、污染和其他人类干扰已经改变,正在改变或将可能改变,各缔约国应尽早相互通报。有关这些变化的情况,应不延迟地转告给第八条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

第四条

1.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无论该湿地是否已列入名册,以促进湿地和水禽的养护并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监护。

2.缔约国因其紧急的国家利益需对已列入名册的湿地撤销或缩小其范围时,应尽可能地补偿湿地资源的任何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