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植物资源的保护
蓝尹
我国政府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保护植物资源的重要性。1978年3月5日通过的宪法,在总纲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后来,逐步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保护植物资源方面的法规。如1979年2月和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出版,成为我国保护自然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法规和文件使我国的自然保护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并对乱砍滥伐的破坏行为有所限制。1984年7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我国第一批《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共354种。1987年,国家环保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版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册),对1984年公布的保护植物名录作了修改,增加了35种,共389种。1989年出版了《中国植物红皮书》(第一册)。1999年8月4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标志着此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名录共列植物419种和13类,其中一级保护的67种和4类,二级保护的352种和9类,总共约有1700种。从而增进了广大群众对我国应保护的野生植物种类的了解,使监督管理有据可依。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特别是保护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资源,保护代表不同地带的环境,国家划出一定的区域加以保护,这种区域称为自然保护区。自1980年以来,这种区域的建设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2003年,全国已建成1775个保护区,其中属于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植物资源的保护区达1100个左右,占总数的60{bf}左右。
自1979年以来,国家环保局投资600万元用于物种保护项目。在广西、广东、湖北建立了木兰科植物、金花茶、野生腊梅引种基地,还在云南、河南、浙江、江西、辽宁、江苏、青海等地建立或正在建立地区性珍稀濒危植物迁移保存中心。到1988年底,全国已建成野生引种保存基地255个(包括各地植物园、树木园、各种苗圃)。绝大多数珍稀濒危植物已得到迁地保护,许多种类包括一级保护植物秃杉、银杉、金花茶已人为繁殖成功,为保护全球的植物资源作出了贡献。